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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贷中介机构整改要求(网贷催收纳入监管,暴力催债是否会终结?)

北京18家中介机构被查处,中介机构存在哪些问题?

一、高价收费,扰乱市场秩序

随着现在人们对于中介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多,现在有很多中介会出现现场哄抬价格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急需用房或者用车的人,中介就用客户的这种心理现场哄抬价格,而且也有很多中介公司在卖家与买家的中介都做个各种各样的价格协商,然后与对方说明价格需要提高或者降低,以此来赚钱高额的中介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线上线下严重不符,炒作学区房

很多人都有网上买东西的经历,而且很多时候到手的东西与线上看到的严重不符,现在买房买车也是这样的。在网上看到的明明就是很干净、卫生的,而且不管是采光还是空间都比较宽敞,而交了中介费去到现场看的时候却发现与照片严重不符。现在中介也利用很多学生家长需要学区房的心理,炒作学区房,把一些根本不重要的东西说得很严重,让学生家长着急然后迅速下单。

三、恶意扣押金、租金等

随着中介公司的增多,现在也出现了很多“黑心商家”,好多中介公司都是以赚钱为目的,不管怎样都需要先交钱,而且在交钱之前口头承诺不满意可以如数退还,结果到后面就以客户没有证据为由拒绝退还所交的钱,甚至出比原本租金更高价格的钱,从中牟利。

北京推出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是怎么回事?

上周,北京金融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该《整改要求》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误读与曲解!部分人士解读为,这是监管者禁止网贷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的产品,认为p2n模式被终止。

基于对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同一些基于典当等行业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高管的调研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的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整改要求》真正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不能和这些外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等业务。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经过包装,把借款人和出借人隔离,双方没有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背离了网贷监管的本意。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其实只是对《监管办法》的重申。《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明确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通过上述业务的包装,贷款方与融资方之间未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借贷,此类业务显然扭曲了《监管办法》基本精神,自然而然要受到《整改要求》的禁止。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诸如典当行等可能承担担保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此类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形成借贷协议,这样的业务模式显然合乎监管规定,符合穿透式管理原则。禁止典当行、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大可能作出此类禁令。当前,有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确属小贷公司或者典当行推荐而来的,借贷双方经由平台达成了直接借贷业务,这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北京18家中介机构被查处,这些机构都是犯了哪个共同的错?

北京18家中介机构被查处,这些机构都是犯了哪些共同的错的,我也不知道,都是一些什么样的原因。

网贷催收纳入监管,暴力催债是否会终结?

网贷催收纳入监管,是一件十分有必要的事情,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网贷的各项程序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我们的网贷也会趋于合法化。暴力催债是贷款中比较容易出现的恶劣情况,之前引起网民热议的“辱母案”骇人听闻,因为暴力催债,既引发了凶杀案,又拷打着一个人的尊严。这种恶劣的行径简直让人心寒。

网贷催债纳入监管,对于暴力催债多多少少会有所压制。只是,我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暴力催债的监管主体是谁?难道还是受人非议的民警同志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我对这个所谓的“监管”抱着很大的怀疑。在之前的“辱母案”中就已经充分体现了民警在保卫和监管的力度极为不力了,现在还是将这些监管权交给民警,那与之前有何区别?

就算民警不是监管的主体,那也是协助监管的一份子。如果说民警是第一道监管的目光,那么暴力催债依旧还会发生,因为民警这第一道监督可能就直接对其屏蔽了,至于上级的监督又怎么会发挥效用呢?

有的暴力催债它不涉及到人身伤害,但是依旧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干扰和心理煎熬。类似这样的事情,警方是没办法插手干涉的,毕竟催债的人没对你进行人身攻击,民警就没办法做出什么措施。就算是被民警带到警察局,最多也就是拘留几天,基本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后果。那些在道上混的人,都是不怕蹲监狱的,他们有的是法子让对方心惊肉跳,却让警方拿他们没办法。

因此,这一次网贷纳入监管的策略是很好,可是对于如何监管、以及如何让监管发挥实效性的问题却没有什么进一步的措施,可能发挥的效果不大。

北京互金行业整改终于要拉开帷幕了

继广东、上海等地拉开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改大幕后,北京地区也已经展开行动。一位网贷平台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独家透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月17日召集部分P2P平台开了个整改会议,当天会议内容主要是重申网贷监管办法,不过也提出“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这一条新规定。

目前北京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向网贷平台发放整改批复通知,并对P2P平台进行了类似于一对一的窗口指导。不过,在2月17日开会的平台暂时还未收到整改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2月19日,有平台人士收到了北京市银监局相关人士在微信群下发的相关通知,通知称,“将要下发的事实确认及整改通知书基本是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作的,各机构要按照表格中的内容认真自查,整改验收是按照文件全部要求进行,而不仅仅是表格中勾出的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不需要解释存在的理由,原原本本按照文件要求整改。对于不存在而认定书中勾出的问题,在整改报告中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本次检查未发现的问题也要一并整改。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群里提出,一并解答和讨论。”

此前,北京金融局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北京网贷平台所有排查工作将在3月底完成,对网贷平台完成排查之后,平台开始进行整改,金融局还会对平台的整改再进行验收。整改事项少的平台,整改时间可能需要1个月;整改事项多的平台,则没有明确时间。

针对风险准备金这一条新规定,上述网贷平台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估计这条规定会对很多平台造成麻烦。

所谓风险准备金模式,即P2P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从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该资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有条件地)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坏账损失,受到业内人士的大力赞赏。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8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没有对风险准备金进行明确规定,但有分析人士表示,风险准备金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一条,因此,未来恐怕难以持续下去。

易观智库高级分析师李子川则认为,如果监管层真要禁止风险准备金,对平台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不过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风险准备金都属于增信行为。“增信是指平台提供担保,若风险准备金(质保服务专款)是客户资金,那么网贷平台不能算是提供增信服务,但如果风险准备金(质保服务专款)是网贷平台的,那么涉嫌提供增信服务。”

李子川表示,按理说,风险计提应该存在,只要确定不为平台所用或归平台所有就好。现在是一些平台以计提备付的名义进行占有,这样也就没有了风险备偿的意义。

除了整改工作外,上半年地方监管部门也将陆续出台备案细则。2017年2月,厦门市、广东省已相继发布了备案登记管理细则。其中,《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广东地区存量P2P合规整改大限——4月30日,并设定实缴资本金5000万元的门槛。

一位知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北京市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细则将于近期出台。另外,上述北京金融局相关人士表示,上半年开始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在备案完成之后,当金融局积累足量的企业数据时,将推出对网贷平台的评级管理。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岳品瑜

网贷机构金融办登记备案怎么办理

1、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五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 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 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 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扩展资料: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六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 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七)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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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北京网贷中介机构整改要求(网贷催收纳入监管,暴力催债是否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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