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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实施在即为金融产品划风险等级

随着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大限的临近,监管层紧急向各机构下发配取文件进行规范与完善。6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分别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与《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期货指引》)对基金募集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销售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

具体来看,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金指引》正式版再次强调“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适当性匹配原则”,简言之,在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需要对其进行风险测评,并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需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值得一提的是,《基金指引》要求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此外,《基金指引》还指出,基金募集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要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

《期货指引》同样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也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并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期货产品时遵循“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原则。同时,中期协还称,将采取“新老划断”的区别对待,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按照《办法》和《期货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两协会紧锣密鼓地推出新规,也是对即将实施的《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据了解,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之所以出台《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答记者问中解释称,由于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因此制定了《办法》以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邓舸强调,《办法》并不会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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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实施在即为金融产品划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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